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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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年度任用計畫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3月30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考試法 中華民國85年1月17日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
  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前項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
  用。並得視考試成績酌增錄取名額,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
  發完畢後,由用人機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但現役軍人經正額
  錄取,其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錄取資格准予保留,俟退伍後再行申請
  分發任用。
  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遴用者,即喪失
  考試錄取資格。
2.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87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