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訓練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條、第9條及第10條。

二、訓練目的
    以德智兼備、崇尚法治、文武合一的教育訓練,精進工作知能,陶冶
    高尚氣質,發揚「忠誠」、「樸實」、「團結」、「進步」的傳統精
    神,培育「無私無我」、「為國為民」的國家調查員。

三、訓練指標
    本「精選嚴訓」、「學以致用」之原則,培養具備高度使命感,勇於
    為國家為民眾服務之國家調查員,並確立下列4項教育指標:
  (一)在觀念上—要效忠國家、服務民眾。
  (二)在工作上—要踏實精進、依法行政。
  (三)在操守上—要廉潔自持、淡泊名利。
  (四)在生活上—要勤儉樸實、自律合群。

四、訓練對象
    本訓練為調查班第47期,受訓人員如下:
  (一)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歷年特種考
        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五、訓練人數
    預定人數為90人。

六、訓練時間
    自民國99年1月12日起至民國100年1月11日止,為期1年。除放假日外
    ,本期訓練日數為254日,訓練總時數為2,683小時。另視個人學習狀
    況,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實施個別輔導。

七、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編列預算支應。

八、訓練課程
    本訓練在培育受訓人員任國家調查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
    服務態度及工作所需知能、技能與體能。其課程及時數配當、教學方
    式如下:
  (一)課程及時數配當:
        1.基礎課程: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
          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時數約占3.5%。
        2.專業課程:研習調查局各項職掌業務與法令,嫻熟司法調查工
          作應用技能,時數約占67%。
        3.體育課程:實施體能訓練,時數約占9.4%。
        4.輔教課程:安排團康、藝文欣賞、見學參訪等活動,時數約占
          20.1%。
  (二)教學方式:採講解、研閱、研討、習作、示範、演練、實作、回
        饋、視聽教學、觀摩、參觀見學及實習等方式實施。

九、訓練原則
  (一)教學方面:指導實際工作知能,熟練業務處理方法,力求理論與
        實務相結合。有效運用各種教學方式,啟迪學員發揮想像力、創
        造力,不斷研究創新,俾從教學活動中,推展新的工作境界。
  (二)訓導方面:以貫徹「忠誠」、「樸實」、「團結」、「進步」所
        風為訓育方針。藉由輔教活動孕育學員誠懇踏實、犧牲奉獻、淡
        泊名利的情操及團結合作之工作精神。
  (三)生活方面:採合理、開明、嚴格的生活管理,實施學員自治,培
        養自動自發精神,養成良好生活習性,砥礪慎獨工夫,促進整體
        進步。

十、訓練重點
  (一)堅持信念:確立效忠國家、服務民眾之信念,發揚崇法務實、犧
        牲奉獻、重視團隊的傳統精神。
  (二)認識自己:體認調查局定位、職掌及使命,強化依法行政觀念,
        以健全自我、追求進步。
  (三)陶冶氣質:「德、智、體、群、美」五育並重,培養剛正不阿、
        溫文儒雅、堅忍自信、樂觀進取之高尚氣質,樹立可親、可敬之
        國家調查員形象。
  (四)充實知能:研習有關法令,充實法律素養,並熟諳國內安全調查
        、保防、國家安全維護、廉政、毒品防制、經濟與一般犯罪防制
        及據點等專業知能與科技、資訊、武藝等技能,以期有效達成任
        務。
  (五)防制犯罪:調查危害國家安全之不法活動,研析各種犯罪情勢,
        提高警覺,掌握預警,有效防制犯罪。
  (六)鍛鍊體能:重視體能自我鍛鍊,養成運動習慣,期能勝任繁重之
        工作挑戰。

十一、訓練作法
    (一)建立輔導制度:遴選優秀資深調查員擔任輔導員,以「前期帶
          後期」、「薪火相傳」之傳統,做好教學、氣質及生活之輔導
          和人才考核工作,發揮輔導功能。
    (二)實施教學編組:學員編成 1個教授班,分成若干學習小組。一
          般講授課程,採教授班集體實施;分組研討進修,則採學習小
          組分組實施,以靈活之教學編組,有效推動教學。
    (三)落實教學輔導:依據學員專長,成立法律、電腦、體能及技能
          教學輔導小組,協助學員解決學習障礙,提升整體學習效果。
    (四)遴聘優良教師:專業課程均以學養經驗足為表率之專家學者,
          或由調查局各業務主管單位遴薦學驗俱優之同仁擔任講座及助
          教;體育、技能課程以學有專精者優先聘任,以達一流的師資
          水準。
    (五)充實教材編修:依實務工作需要,適時充實專業課程及技能課
          程等教材,務求結合實務,達到正確、適用、前瞻之要求。
    (六)有效教學方式:各項課程多以電化教學方式輔助施教。專業課
          程除著重研討外,另輔以推演、實作演練;技能課程、生活教
          育則以示範、實作方式實施;體育課程注重自我鍛鍊,安排階
          段測試,以符合教育訓練之要求。
    (七)強化輔導諮商:實施性向調查,詳細個案研究,加強諮商溝通
          ,有效輔導考核,以瞭解學員學習及生活狀況,導正觀念作法
          。
    (八)注重輔教活動:以展抱社團為軸心,結合幹部訓練所所風要義
          ,推展多元活動,啟迪研究創新,激勵蓬勃朝氣,促進情感交
          流,樹立合作進取精神。
    (九)舉辦團康活動:結合教學課程及輔教活動,在緊湊而不緊張,
          充實而不刻板的原則下,適時舉辦多采多姿之團康活動,以激
          發學習興趣,提升學習效果。
    (十)重視意見反映:透過自治幹部、教室日誌、輔導員日誌、學員
          週記、學員意見信箱及教學反映意見表,彙集反映意見,隨時
          檢討改進。

十二、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
      試規則第10條第 3項規定,經調查局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
      ,其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體
      格檢查標準表」規定辦理。

十三、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
          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或榜示後至分配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應分
          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之事
          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保訓會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
          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
          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四、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
          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
          訓或重新訓練,並由保訓會通知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缺調訓,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保訓
          會: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
          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
          填載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
          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
          計算。

十五、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未占機關實缺,於訓練期間由調查局依下列俸給標準發
          給津貼,並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並得依規定參
          加全民健康保險: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
            額支給。
    (二)前款受訓人員津貼,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
          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訓練期間准支原敘級俸。

十六、實習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實
      習須知」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十七、生活管理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生
      活管理須知」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十八、輔導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品
      德素養輔導考核規定」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
      實施。

十九、請假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請
      假須知」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十、獎懲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
      懲規定」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十一、成績考核規定
      (一)訓練成績: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占60%;品德素養考核
            成績,占40%,合併計算。
      (二)考核範圍:
            1.學業成績:學業成績就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專業課程包含
              學科,占66%;技能,占10%;實習,占24%。其考核科
              目及分階段實習所占學業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特別法、案件偵辦工作
                、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保防工作、國家安全維護工作及
                兩岸情勢研析工作、諮詢工作、廉政工作、經濟與一般
                犯罪防制工作、毒品防制工作各占6%。
             (2)技能:射擊術占4%,防身術、搏擊術各占3%。
             (3)實習:第1階段業務實習(犯罪調查業務)、第2階段業
                務實習(調查保防業務)各占12%。
            2.品德素養:包括觀念、品德、才能與生活等 4項考核,各
              占25%,以貫徹「忠誠」、「樸實」、「團結」、「進步
              」基本要求為考核重點,實施考核。
      (三)體育課程測驗:分階段實施,階段測驗成績列入考核,但不
            列入訓練成績計算,其測驗項目及標準,依「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體育課程階段
            測驗規定」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
      (四)成績計算: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
            試錄取受訓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規定」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
            ,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十二、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調查局應於受訓人員訓練
            期滿 7日內,造具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清冊、請領考試及格證
            書清冊連同磁片(磁片內匯入由國家文官培訓所網站http:/
            /www.ncsi.gov.tw下載專區作業所得之請證機關暨錄取人員
            資料之txt檔案),及每名證書費新臺幣500元郵政匯票(受
            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7段576號),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
            證書。
      (二)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
            一種考試接受訓練,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二十三、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調查局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
            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
              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
            2.訓練期間曠課或不假外出,累計達10小時以上,或請假日
              數合計逾訓練總日數十二分之一者。
            3.任一考核科目段末考試成績經補考不及格或該科總成績不
              及格,或各階段實習成績不及格,或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不
              及格者。
            4.體育課程階段測驗任一項目經補測未達規定標準者。
            5.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
              暴脅迫者。
            6.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格檢
              查表者。
            7.其他有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依獎
              懲規定應廢止受訓資格者。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
            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
              訓練,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二十四、停止訓練
      (一)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致
            超過規定離班或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停止訓練,並
            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15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1款第7目予以廢止
            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15日
            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易服勞役者。但宣告緩
              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五、分發服務
        受訓人員受訓成績及格經保訓會核定,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由
        調查局依規定分發所屬單位服務。

二十六、附則
      (一)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及其他有關之規定辦理。
      (二)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