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3條、第9條
    及第10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以充實初任關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
        服務態度,並增進共通能力及初步認識關務工作之範疇,與增進
        有關關務業務之專業知識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與工作有關之關務業務專業知識、所需知能及
        品德操守與服務態度為重點。

三、訓練對象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專業訓練:4週。
  (二)實務訓練:與專業訓練合計 4個月。但免除專業訓練之人員(詳
        本訓練計畫第11點),仍應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三)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之人員(詳本訓練計畫第12點)得予縮短
        實務訓練期間為2個月。

五、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由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財訓所)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及所屬各關辦理
        。

六、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
        1.課程配當: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專業訓練課
          程配當表(如附件1)。
        2.上課時間:其時間之配當由財訓所酌定,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
          及活動,由財訓所自行安排。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財訓所準備,提供講座
          使用。
        4.教材編印:由財訓所針對課程需要,協調講座提供教材或講授
          大綱,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5.講座聘請:由財訓所延聘國內知名學者、專家及具有行政實務
          經驗之政府機關中、高級公務人員擔任。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
          ,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
          ,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七、訓練經費
  (一)專業訓練:所需經費由財訓所負擔,或與關務署共同分攤。
  (二)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實務訓練機關原編列之預算(人事費)
        列支。

八、調訓程序
  (一)各考試錄取人員,由財政部統籌分配關務署及所屬各關,自榜示
        之日起依序分配訓練。
  (二)錄取人員除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至財訓所或實務
        訓練機關報到接受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
  (三)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期滿 7日內將實務訓練計畫
        表(如附件 2)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training@csptc.gov.tw),並副知國家文
        官學院(training@nacs.gov.tw)。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
        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3),逾期不予受
        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
        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pt
        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
        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
        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依考選部 103年2月11日選規一字第1031300049號函釋所揭同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條之適用原則,正額錄取
        人員倘因「子女重症」、「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等2種事由無法
        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依考試法第 4條第3款、第4款之規定,檢
        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分配訓練」之前
        。另所稱「分配訓練前」,依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
        30001582號函釋,係指分發機關或申辦考試機關【財政部(關務
        署)】完成分配作業前。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
        保留期限屆滿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
        書如附件 4),但保留期限屆滿前發生保留原因消滅之事由者,
        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
        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同附件 4),並由保訓會通知申請舉辦考
        試機關調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
        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
        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新
        訓練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依參加補訓或重新訓練當年度訓練計
        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四)以進修碩、博士事由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
        訓資格期間辦理休學,即屬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喪失
        考試錄取資格。
  (五)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
        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如前款規定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
        學、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復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育 3足歲以
        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
        女已滿3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
        或重新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喪失考試錄取
        資格。

十一、免除專業訓練
    (一)受訓人員為現職關務人員,曾接受相同或期間、課程相當之專
          業訓練成績及格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於其報到後10日內,依
          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報財政部核定免除專業訓練後,轉送
          保訓會備查。
    (二)受訓人員為非現職關務人員,曾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
          考試錄取,最近 3年內曾接受相同或期間、課程相當之專業訓
          練成績及格者,得於接獲專業訓練調訓通知時,檢附證明文件
          向實務訓練機關申請免除專業訓練,由其依業務需求先行審查
          ,函報財政部核定免除專業訓練後,轉送保訓會備查。

十二、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相當之資格,並有與
          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 4個月
          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報到後 1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5)轉送保訓會核准
          後,予以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曾任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最近5年內具有下列2款工作經驗
           8個月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得準用前款規定,申請縮短實
          務訓練:
          1.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2.具有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曾任雇員,最近5年內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8個
          月以上,且核敘雇員年功薪點以上者,視同具有委任第一職等
          之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得準用第 1款規定,申
          請縮短實務訓練。
    (四)「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
          當」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考試類科及擬任職務
              ,參照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或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
              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
              調任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
              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
              系後,依前款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
           (1)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擬任職務為
              委任第五職等,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2)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五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
            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
            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五)所稱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
          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或比
          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之聘用、
          僱用及聘任人員。所稱雇員,指依中華民國87年1月1日廢止前
          之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人員。

十三、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
          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關務署及所屬各關現職
          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一般保險: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
            貼。(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俸點。加給:
            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八】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
            其他法定加給。)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
            貼。(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俸點。加給:
            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八】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及
            其他法定加給。)
          3.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
            貼。(俸點: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160俸點。加給:
            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八】委任第一職等月支數額及
            其他法定加給。)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如具有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者,
          得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其訓練期間之
          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
              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
              該所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擬
              任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得參加公教人員保
            險及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
          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
          、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十四、生活管理規定
      專業訓練期間,由財訓所供應膳食,居住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
      之受訓人員得申請住宿,該期間之生活管理,比照「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辦理。

十五、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
          1.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財訓所若發現
              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如曠課、輔導衝突
              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
              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財政部(關務署)
              及保訓會。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記錄等相關事
              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32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
            要點」辦理(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6)。
          2.受訓人員如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如曠職、輔導衝突
            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應
            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事發當日立即通報保
              訓會。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
              或工作表現異常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
              相關佐證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
              異常情事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7)。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
              商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十六、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30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十七、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3條並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3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一)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均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
          及格。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1.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36條、第37條及「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 2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
            理。
          2.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6條、第37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 6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
    (二)專業訓練期間由財訓所辦理考評,實務訓練期間由各實務訓練
          機關辦理(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8)。
    (三)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成績未核定前,得繼續實施實務訓練。專業
          訓練成績經財訓所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接受實務
          訓練,並得於 1個月內向財訓所申請自費重新訓練 1次(申請
          書如附件 9),視訓練班次情形安排調訓事宜。
    (四)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陳轉財
          政部函送保訓會,比照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之 1條規定辦理
          。

十九、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
          點」辦理。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
          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
    (二)各實務訓練機關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
          含專業訓練成績)及格 7日內,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網站:
          www.csptc.gov.tw)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分
          以上)即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
          證資訊管理系統之「訓練及(合)格人員辦理證書費繳款」畫
          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搜尋,選擇列
          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
          )、直接至自動櫃員機( ATM)轉帳或使用網站繳費等方式繳
          款,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
          料管理/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
          並檢具經由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產製之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
          件10)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四)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
          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

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業訓練期間由財訓所通知關務
          署;實務訓練期間則由各辦理訓練之機關,分別函報財政部核
          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離訓者。
          2.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者
            。
          3.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者。
          4.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5%,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3日者。
          5.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者。
          6.專業訓練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
            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者。
          7.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8.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
          9.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者。
         10.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
            有具體事證者。
         11.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者。
          保訓會依第 1款第 1目規定處理前,得為必要之查處。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依規定提出重新訓練申請,或申
            請未獲核准者。
          3.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
            練,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二十一、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
            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停
            止訓練;因前揭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
            予停止訓練。前揭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15日
            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款第11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
              動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二、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