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
1.課程配當: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專業訓練課
程配當表(如附件1)。
2.上課時間:其時間之配當由財訓所酌定,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
及活動,由財訓所自行安排。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財訓所準備,提供講座
使用。
4.教材編印:由財訓所針對課程需要,協調講座提供教材或講授
大綱,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5.講座聘請:由財訓所延聘國內知名學者、專家及具有行政實務
經驗之政府機關中、高級公務人員擔任。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
,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
,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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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
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3),逾期不予受
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
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pt
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
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
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依考選部 103年2月11日選規一字第1031300049號函釋所揭同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條之適用原則,正額錄取
人員倘因「子女重症」、「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等2種事由無法
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依考試法第 4條第3款、第4款之規定,檢
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分配訓練」之前
。另所稱「分配訓練前」,依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
30001582號函釋,係指分發機關或申辦考試機關【財政部(關務
署)】完成分配作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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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
保留期限屆滿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
書如附件 4),但保留期限屆滿前發生保留原因消滅之事由者,
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
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同附件 4),並由保訓會通知申請舉辦考
試機關調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
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
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新
訓練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依參加補訓或重新訓練當年度訓練計
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四)以進修碩、博士事由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
訓資格期間辦理休學,即屬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喪失
考試錄取資格。
(五)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
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如前款規定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
學、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復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育 3足歲以
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
女已滿3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
或重新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喪失考試錄取
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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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
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關務署及所屬各關現職
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一般保險: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
貼。(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俸點。加給:
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八】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
其他法定加給。)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
貼。(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俸點。加給:
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八】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及
其他法定加給。)
3.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
貼。(俸點: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160俸點。加給:
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八】委任第一職等月支數額及
其他法定加給。)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如具有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者,
得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其訓練期間之
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
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
該所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擬
任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得參加公教人員保
險及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
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
、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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