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032160330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6點、第9點、第10點、第13點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特種考試

法規異動

修正

六、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
        1.課程配當: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專業訓練課
          程配當表(如附件1)。
        2.上課時間:其時間之配當由財訓所酌定,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
          及活動,由財訓所自行安排。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財訓所準備,提供講座
          使用。
        4.教材編印:由財訓所針對課程需要,協調講座提供教材或講授
          大綱,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5.講座聘請:由財訓所延聘國內知名學者、專家及具有行政實務
          經驗之政府機關中、高級公務人員擔任。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
          ,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
          ,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
        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3),逾期不予受
        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
        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pt
        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
        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
        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依考選部 103年2月11日選規一字第1031300049號函釋所揭同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條之適用原則,正額錄取
        人員倘因「子女重症」、「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等2種事由無法
        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依考試法第 4條第3款、第4款之規定,檢
        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分配訓練」之前
        。另所稱「分配訓練前」,依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
        30001582號函釋,係指分發機關或申辦考試機關【財政部(關務
        署)】完成分配作業前。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
        保留期限屆滿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
        書如附件 4),但保留期限屆滿前發生保留原因消滅之事由者,
        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
        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同附件 4),並由保訓會通知申請舉辦考
        試機關調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
        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
        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新
        訓練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依參加補訓或重新訓練當年度訓練計
        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四)以進修碩、博士事由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
        訓資格期間辦理休學,即屬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喪失
        考試錄取資格。
  (五)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
        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如前款規定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
        學、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復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育 3足歲以
        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
        女已滿3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
        或重新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喪失考試錄取
        資格。

十三、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
          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關務署及所屬各關現職
          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一般保險: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
            貼。(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俸點。加給:
            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八】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
            其他法定加給。)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
            貼。(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俸點。加給:
            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八】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及
            其他法定加給。)
          3.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
            貼。(俸點: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160俸點。加給:
            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八】委任第一職等月支數額及
            其他法定加給。)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如具有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者,
          得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其訓練期間之
          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
              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
              該所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擬
              任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得參加公教人員保
            險及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
          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
          、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