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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
    畫第18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項專業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未滿60
    分為不及格。

三、專業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50%。
  (二)體技及執勤實務成績占總成績20%。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20%。
  (四)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占總成績10%。

四、受訓人員成績考核方式:
  (一)學科成績考核:
        1.期中綜合測驗:各科目依訓練課程表規定時間舉行,占該科目
          成績50%。
        2.期末綜合測驗:各科目依訓練課程表規定時間舉行,占該科目
          成績50%。
  (二)體技及執勤實務成績考核依「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技及執勤實務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
  (三)操行成績考核依「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考核依「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

五、專業訓練總成績之計算方式:
  (一)學科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列入測驗課程已教授之時數,所
        得分數為該科目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學科列入測驗課程
        已教授之總時數,為學科總成績。
  (二)學科、體技及執勤務、操行、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按本規定第 3
        點之百分比計算為專業訓練總成績。

六、專業訓練總成績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實務訓練。

七、各科試卷及成績單,經任課老師(教官)評分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
    教師(教官)之疏失者,二、三等應提出書面送交中央警察大學(以
    下稱警大)相關單位處理,四等應提出書面送交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以下稱移民署)相關單位處理。

八、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二、三等受訓人員須事前報請警大核
    准方得補考,四等受訓人員須事前報請移民署核准方得補考。

九、曠考者,該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學科各種考試試卷保存1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一、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