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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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現行法規)
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一)基礎教育訓練、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均以 100分
          為滿分,60分為及格。訓練成績考核規定如下:
          1.基礎教育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36條、第37條及「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2.專業訓練:由內政部委請中央警察大學或由移民署訂定訓練
            成績考核規定、體技及執勤實務成績考核規定、操行成績考
            核規定、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考核規定,陳報內政部(移民
            署)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專業訓練總成績不及格者,不
            予分配實務訓練。
          3.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依訓練辦法第36條、第37條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訓人員基礎教育訓練成績未核定前,得先調受專業訓練,惟
          基礎教育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即不得繼續接受
          專業訓練,但得參照訓練辦法第38條規定,於 1個月內向保訓
          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1次(申請書如附表8)。經保訓會函准自
          費重新參加基礎教育訓練者,由文官學院安排參加次年度本考
          試錄取人員基礎教育訓練。
    (三)考評機關(學校)分別如下:
          1.基礎教育訓練:文官學院辦理。
          2.專業訓練:內政部委請中央警察大學或由移民署辦理。
          3.實務訓練:移民署辦理(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表 9)。
    (四)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移民署陳轉內政部函
          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之1規定辦理。
    (五)受訓人員基礎教育訓練及專業訓練成績及格者,由移民署依考
          試成績占10%、基礎教育訓練成績占20%、專業訓練成績占70
          %,合併計算總成績,免除基礎教育訓練人員以考試成績占20
          %、專業訓練成績占80%,合併計算總成績,再依個人意願分
          配服務單位並實施實務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