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一)基礎教育訓練、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均以 100分
為滿分,60分為及格。訓練成績考核規定如下:
1.基礎教育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36條、第37條及「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2.專業訓練:由內政部委請中央警察大學或由移民署訂定訓練
成績考核規定、體技及執勤實務成績考核規定、操行成績考
核規定、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考核規定,陳報內政部(移民
署)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專業訓練總成績不及格者,不
予分配實務訓練。
3.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依訓練辦法第36條、第37條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訓人員基礎教育訓練成績未核定前,得先調受專業訓練,惟
基礎教育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即不得繼續接受
專業訓練,但得參照訓練辦法第38條規定,於 1個月內向保訓
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1次(申請書如附表8)。經保訓會函准自
費重新參加基礎教育訓練者,由文官學院安排參加次年度本考
試錄取人員基礎教育訓練。
(三)考評機關(學校)分別如下:
1.基礎教育訓練:文官學院辦理。
2.專業訓練:內政部委請中央警察大學或由移民署辦理。
3.實務訓練:移民署辦理(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表 9)。
(四)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移民署陳轉內政部函
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之1規定辦理。
(五)受訓人員基礎教育訓練及專業訓練成績及格者,由移民署依考
試成績占10%、基礎教育訓練成績占20%、專業訓練成績占70
%,合併計算總成績,免除基礎教育訓練人員以考試成績占20
%、專業訓練成績占80%,合併計算總成績,再依個人意願分
配服務單位並實施實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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