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14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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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訓人員之獎懲種類如下:
(一)獎勵:頒給獎狀或獎品、書面嘉勉、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懲處:書面告誡、申誡、記過、記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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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外交學院)設新進外交領事人
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訓練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會),審議受訓人
員之獎懲案件,經考核會審議屬實後,由外交學院院長或副院長核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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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述考核會由外交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副院長擔任副召集人,其他
委員由外交部人事處處長及外交學院各組輔導員組成,負責定期召開
考核會議,進行成績考核及審議。受訓人員記大過以上懲處案件,得
由相關受訓人員或自治幹部代表 2人以上出席,參與審查,受懲處之
當事人並得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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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訓人員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經考核會議決後,簽報外
交部部長核定之,訓練期間依本獎懲規定受懲處,獎懲相互抵銷後,
累積已達一大過者即依訓練計畫第18點第1款第9目廢止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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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頒給獎狀或獎品:
(一)結業總成績名列前茅。
(二)參加各項競賽,成績名列前茅。
(三)其他表現優良足資頒發獎狀或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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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嘉獎:
(一)結業總成績名列前茅。
(二)實習表現優良,且獲實習單位肯定,足資獎勵。
(三)擔任自治幹部熱忱負責,領導有方,有具體成效。
(四)熱心公務,有具體表現。
(五)代表外交部或外交學院參加各項競賽,成績優異。
(六)其他優良表現,足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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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功:
(一)代表外交部或外交學院對外參加各項競賽,成績卓著,足資表率
。
(二)提供切實可行之建議案,對外交工作或外交學院培訓有重大貢獻
。
(三)熱心公益,確有優異事蹟之表現,足資表率。
(四)其他具體優良事蹟,應予記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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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協助外交業務,對國家有卓越貢獻。
(二)遇重大災禍或危難,能妥為處置或奮身救護。
(三)其他具體優異事蹟之卓越表現,應予記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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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誡:
(一)服裝儀容不符合外交學院規定,經勸導不改正。
(二)擔任勤務或值週工作未能善盡職責或延誤完成期限。
(三)集合遲到、無故逾時返回外交學院或實習單位,經勸導不改正。
(四)違反各項訓練規定,經勸導不改正。
(五)違反吸菸、嚼食檳榔禁制規定,經勸導不改正。
(六)學習態度散漫,不尊重講座或課程助教。
(七)故意損毀公物或教學設施
(八)言行不檢,情節尚屬輕微。
(九)推諉塞責、欺瞞事實,情節尚屬輕微。
(十)犯有其他過失,情節尚屬輕微,應予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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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過:
(一)具有第10點各款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申誡處分,仍不知
悔改者。
(二)不服從指揮,影響團體紀律。
(三)擔任勤務,怠忽職守,致生損害。
(四)任意攻訐、挑撥、誣衊,影響團體和諧,情節尚屬輕微。
(五)任意散佈未經核准之文件,或擅自遮掩或取下公告。
(六)曠課、無故逾時返回外交學院或實習單位時數達2小時未滿8小
時。
(七)違反保密規定,情節尚屬輕微。
(八)言行不檢,缺乏紀律觀念,致影響團體規範或他人聲譽。
(九)遺失限閱之教材、書籍或記載其內容之筆記、圖像、電磁紀錄
。
(十)犯有其他過失,應予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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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具有第11點各款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記過處分,仍不知
悔改。
(二)傲慢無禮,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
(三)賭博或酗酒滋事,經查屬實。
(四)爭吵鬥毆,破壞團體秩序,情節嚴重。
(五)依規定應參加各項考試、競賽、活動或集會,無故不參加;曠
課、無故逾時返回外交學院或實習單位時數達8小時以上。
(六)犯有其他違反紀律行為,情節嚴重,應予記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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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規定累積懲處,申誡3次累積為記過1次;記過3次累積為記1大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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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所受之獎懲,依下列標準分於第一階段期中考
核及第二階段期末考核加減其綜合職能訓練總成績,惟所受之懲處
原因係依請假須知第3點第6款辦理者,則改依下列懲處額度扣分。
(一)記1大功,加6分;記1大過,減6分。
(二)記功1次,加3分;記過1次,減3分。
(三)嘉獎1次,加1分;申誡1次,減1分。
(四)書面嘉勉1次,加0.5分;書面告誡1次,減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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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訓人員之言行,如為本規定所未列舉之其他事項,其情節未達嘉
獎、申誡標準應予獎懲者,得視情加減其當月綜合職能訓練成績或
第一階段期中考核、第二階段期末考核綜合職能訓練總成績,或予
以表揚、減免勤務、警告、加重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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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擔任自治幹部違反第10點至第12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加重其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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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懲處案件,受訓人員如能坦誠認錯或於未發覺前自動報請議處者,
得視情節輕重,減輕或免除其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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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規定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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