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14點規定訂定之。

二、受訓人員之獎懲種類如下:
  (一)獎勵:頒給獎狀或獎品、書面嘉勉、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懲處:書面告誡、申誡、記過、記大過。

三、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外交學院)設新進外交領事人
    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訓練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會),審議受訓人
    員之獎懲案件,經考核會審議屬實後,由外交學院院長或副院長核定
    之。

四、上述考核會由外交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副院長擔任副召集人,其他
    委員由外交部人事處處長及外交學院各組輔導員組成,負責定期召開
    考核會議,進行成績考核及審議。受訓人員記大過以上懲處案件,得
    由相關受訓人員或自治幹部代表 2人以上出席,參與審查,受懲處之
    當事人並得列席陳述意見。

五、受訓人員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經考核會議決後,簽報外
    交部部長核定之,訓練期間依本獎懲規定受懲處,獎懲相互抵銷後,
    累積已達一大過者即依訓練計畫第18點第1款第9目廢止受訓資格。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頒給獎狀或獎品:
  (一)結業總成績名列前茅。
  (二)參加各項競賽,成績名列前茅。
  (三)其他表現優良足資頒發獎狀或獎品。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嘉獎:
  (一)結業總成績名列前茅。
  (二)實習表現優良,且獲實習單位肯定,足資獎勵。
  (三)擔任自治幹部熱忱負責,領導有方,有具體成效。
  (四)熱心公務,有具體表現。
  (五)代表外交部或外交學院參加各項競賽,成績優異。
  (六)其他優良表現,足資獎勵。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功:
  (一)代表外交部或外交學院對外參加各項競賽,成績卓著,足資表率
        。
  (二)提供切實可行之建議案,對外交工作或外交學院培訓有重大貢獻
        。
  (三)熱心公益,確有優異事蹟之表現,足資表率。
  (四)其他具體優良事蹟,應予記功。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協助外交業務,對國家有卓越貢獻。
  (二)遇重大災禍或危難,能妥為處置或奮身救護。
  (三)其他具體優異事蹟之卓越表現,應予記大功。

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誡:
  (一)服裝儀容不符合外交學院規定,經勸導不改正。
  (二)擔任勤務或值週工作未能善盡職責或延誤完成期限。
  (三)集合遲到、無故逾時返回外交學院或實習單位,經勸導不改正。
  (四)違反各項訓練規定,經勸導不改正。
  (五)違反吸菸、嚼食檳榔禁制規定,經勸導不改正。
  (六)學習態度散漫,不尊重講座或課程助教。
  (七)故意損毀公物或教學設施
  (八)言行不檢,情節尚屬輕微。
  (九)推諉塞責、欺瞞事實,情節尚屬輕微。
  (十)犯有其他過失,情節尚屬輕微,應予申誡。

十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過:
    (一)具有第10點各款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申誡處分,仍不知
          悔改者。
    (二)不服從指揮,影響團體紀律。
    (三)擔任勤務,怠忽職守,致生損害。
    (四)任意攻訐、挑撥、誣衊,影響團體和諧,情節尚屬輕微。
    (五)任意散佈未經核准之文件,或擅自遮掩或取下公告。
    (六)曠課、無故逾時返回外交學院或實習單位時數達2小時未滿8小
          時。
    (七)違反保密規定,情節尚屬輕微。
    (八)言行不檢,缺乏紀律觀念,致影響團體規範或他人聲譽。
    (九)遺失限閱之教材、書籍或記載其內容之筆記、圖像、電磁紀錄
          。
    (十)犯有其他過失,應予記過。

十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具有第11點各款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記過處分,仍不知
          悔改。
    (二)傲慢無禮,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
    (三)賭博或酗酒滋事,經查屬實。
    (四)爭吵鬥毆,破壞團體秩序,情節嚴重。
    (五)依規定應參加各項考試、競賽、活動或集會,無故不參加;曠
          課、無故逾時返回外交學院或實習單位時數達8小時以上。
    (六)犯有其他違反紀律行為,情節嚴重,應予記大過。

十三、本規定累積懲處,申誡3次累積為記過1次;記過3次累積為記1大過
      。

十四、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所受之獎懲,依下列標準分於第一階段期中考
      核及第二階段期末考核加減其綜合職能訓練總成績,惟所受之懲處
      原因係依請假須知第3點第6款辦理者,則改依下列懲處額度扣分。
    (一)記1大功,加6分;記1大過,減6分。
    (二)記功1次,加3分;記過1次,減3分。
    (三)嘉獎1次,加1分;申誡1次,減1分。
    (四)書面嘉勉1次,加0.5分;書面告誡1次,減0.5分。

十五、受訓人員之言行,如為本規定所未列舉之其他事項,其情節未達嘉
      獎、申誡標準應予獎懲者,得視情加減其當月綜合職能訓練成績或
      第一階段期中考核、第二階段期末考核綜合職能訓練總成績,或予
      以表揚、減免勤務、警告、加重勤務。

十六、擔任自治幹部違反第10點至第12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加重其懲處。

十七、懲處案件,受訓人員如能坦誠認錯或於未發覺前自動報請議處者,
      得視情節輕重,減輕或免除其懲處。

十八、本規定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