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激勵學員學習情形,擴展專業知識領域,以提高訓練成效,並以客
觀公正考核訓練成績,特依據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17點,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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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員訓練成績所占百分比及考核項目如下:
(一)教育訓練成績:占訓練成績75%。
1.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討成績:占教育訓練成績80%。
(1)學科成績:占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討成績60%。學科測驗
科目採筆試、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占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討成績40%。由教輔人
員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密登記,以直接考核為主,間
接考核為輔,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就下列項目及比例公正
評核,記入品德操守成績考核表:
A.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B.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C.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D.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E.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2.實習成績:占教育訓練成績20%。
(1)實習課程:占實習成績60%。由實習機關指導人員就下列 2
項直接考核,記入實習成績綜合考核表:
A.學習態度:考核其用心學習之程度。
B.工作績效:考核其學習之成果。
(2)品德操守:占實習成績40%。由實習單位指導人員本客觀態
度,就下列項目及比例公正評核,記入實習成績綜合考核表
:
A.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B.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C.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D.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E.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二)專業訓練成績:占訓練成績25%。
1.學科成績:占專業訓練成績60%。學科測驗科目採筆試、實地
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占專業訓練成績40%。考核項目包括觀念、操守、
性情、才能、生活等。
(三)免除教育訓練人員之訓練成績以專業訓練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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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員品德操守成績,應由教輔人員於學員結訓前合併計算在矯正署研
習及機關實習之品德操守成績,並依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第
5點及請假注意事項第9點、第10點加計扣分後,提受訓學員輔導委員
會審議並列冊陳報矯正署署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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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員品德操守成績考核,應將學員具體事實相關資料,提受訓學員輔
導委員會決議陳報署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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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習期間之成績,由實習機關於實習結束後 7日內將實習成績綜合考
核表密送矯正署彙計訓練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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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員訓練成績,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依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之1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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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
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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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矯正署對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評核,必要時得召集相關人員共同開會
研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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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有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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