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如附件8)辦理。
(二)學員成績之計算,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訓練總成績
經核定不及格者,不發給結業證書,並由矯正署函送保訓會,
依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之1規定辦理。
(三)訓練成績之配分如下:
1.教育訓練成績:占訓練成績75%。
(1)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討成績:占教育訓練成績80%。
A.學科成績:占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討成績60%,學科
測驗科目採筆試、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B.品德操守:占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討成績40%,考核
項目包括觀念、操守、性情、才能、生活。
(2)實習成績:占教育訓練成績20%。
A.實習課程:占實習成績60%,考核項目包括學習態度及
工作績效。
B.品德操守:占實習成績40%,考核項目包括觀念、操守
、性情、才能、生活。
2.專業訓練成績:占訓練成績25%。
(1)學科成績:占專業訓練成績60%,學科測驗科目採筆試、
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占專業訓練成績40%,考核項目包括觀念、操
守、性情、才能、生活。
3.免除教育訓練人員訓練成績以專業訓練成績計算。
(四)其他規定:
1.訓練期間所有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學科考試,考試科目於考
試前由矯正署署長核定公告。
2.學科考試未逾二分之一科目不及格者,各科均得補考 1次,
惟計算學科成績時,仍採計原始考試成績分數。
3.受訓人員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60分部分以80%計
算。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60分部分
以90%計算。但因娩假、流產假及不可歸責於學員致罹法定
傳染病經認定應強制隔離而可請公假缺考而補考者,不在此
限。
4.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學科成績定其名次;學科考試成績相
同者,以品德操守成績定其名次,如成績仍相同者,並列同
1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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