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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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現行法規)
十七、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如附件8)辦理。
    (二)學員成績之計算,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訓練總成績
          經核定不及格者,不發給結業證書,並由矯正署函送保訓會,
          依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之1規定辦理。
    (三)訓練成績之配分如下:
          1.教育訓練成績:占訓練成績75%。
           (1)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討成績:占教育訓練成績80%。
              A.學科成績:占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討成績60%,學科
                測驗科目採筆試、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B.品德操守:占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討成績40%,考核
                項目包括觀念、操守、性情、才能、生活。
           (2)實習成績:占教育訓練成績20%。
              A.實習課程:占實習成績60%,考核項目包括學習態度及
                工作績效。
              B.品德操守:占實習成績40%,考核項目包括觀念、操守
                、性情、才能、生活。
          2.專業訓練成績:占訓練成績25%。
           (1)學科成績:占專業訓練成績60%,學科測驗科目採筆試、
              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占專業訓練成績40%,考核項目包括觀念、操
              守、性情、才能、生活。
          3.免除教育訓練人員訓練成績以專業訓練成績計算。
    (四)其他規定:
          1.訓練期間所有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學科考試,考試科目於考
            試前由矯正署署長核定公告。
          2.學科考試未逾二分之一科目不及格者,各科均得補考 1次,
            惟計算學科成績時,仍採計原始考試成績分數。
          3.受訓人員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60分部分以80%計
            算。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60分部分
            以90%計算。但因娩假、流產假及不可歸責於學員致罹法定
            傳染病經認定應強制隔離而可請公假缺考而補考者,不在此
            限。
          4.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學科成績定其名次;學科考試成績相
            同者,以品德操守成績定其名次,如成績仍相同者,並列同
            1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