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激勵學員學習情形,擴展專業知識領域,以提高訓練成效,並以客
觀公正考核訓練成績,特依據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司法特考)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6點,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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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員訓練成績所占百分比及考核項目如下:
(一)專業訓練成績:占訓練成績80%。
1.學科課程:占在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研習成績60
%。依照各訓練課程講授之一般、專業及技能課程,各科採筆
試、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占在矯正署研習成績40%。由教輔人員本客觀態度
,冷靜觀察,詳密登記,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輔
導與考核相互為用,就下列項目及比例公正評核,記入品德操
守成績考核表:
(1)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二)實習成績:占訓練成績20%。
1.實習課程:占實習成績60%。由實習機關指導人員就下列 2項
直接考核,記入實習成績綜合考核表:
(1)學習態度:考核其用心學習之程度。
(2)工作績效:考核其學習之成果。
2.品德操守:占實習成績40%。由實習單位指導人員本客觀態度
,就下列項目及比例公正評核,記入實習成績綜合考核表:
(1)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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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員品德操守成績,應由教輔人員於學員結訓前合併計算在矯正署研
習及機關實習之品德操守成績,並依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第
5點及請假注意事項第9點、第10點加計扣分後,提受訓學員輔導委員
會審議並列冊層報矯正署署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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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員品德操守成績考核,應將學員具體事實相關資料,提受訓學員輔
導委員會決議陳報署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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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習期間之成績,由實習機關於實習結束後 7日內將實習成績綜合考
核表密送矯正署彙計訓練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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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員訓練成績,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不及格者,參照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之1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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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
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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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矯正署對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評核,必要時得召集相關人員共同開會
研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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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矯正署於各班期訓練結束後 7日內,將受訓人員成績以訓練總成績名
冊列冊,連同訓練成績清冊一併函報法務部。受訓學員各項考核資料
,必要時得隨同訓練成績,函送各服務機關首長作為人事運用之參考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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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參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有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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