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
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如附件6)辦理。
(二)學員訓練成績之計算,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訓練總
成績經核定不及格者,不發給結業證書,並由矯正署函送保訓
會,參照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之1規定辦理。
(三)訓練成績之配分如下:
1.專業訓練成績:占訓練成績80%。
(1)學科課程:占矯正署研習成績60%。各科採筆試、實地測
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占矯正署研習成績40%,考核項目包括觀念、
操守、性情、才能、生活。
2.實習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20%。
(1)實習課程:占實習成績60%,考核項目包括學習態度及工
作績效。
(2)品德操守:占實習成績40%,考核項目包括觀念、操守、
性情、才能、生活。
(四)其他規定:
1.訓練期間所有專業訓練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學科考試,考
試科目於考試前由矯正署署長核定公告。
2.學科考試平均分數及格者,不及格科目得補考 1次,惟計算
學科考試成績時,仍採計原始考試成績分數。
3.受訓人員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60分部分以80%計
算。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60分部分
以90%計算。但因娩假、流產假及不可歸責於學員致罹法定
傳染病經認定應強制隔離而可請公假缺考而補考者,不在此
限。
4.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學科成績定其名次;學科考試成績相
同者,以品德操守成績定其名次,如成績仍相同者,並列同
1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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