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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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 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現行法規)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
          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如附件6)辦理。
    (二)學員訓練成績之計算,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訓練總
          成績經核定不及格者,不發給結業證書,並由矯正署函送保訓
          會,參照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之1規定辦理。
    (三)訓練成績之配分如下:
          1.專業訓練成績:占訓練成績80%。
           (1)學科課程:占矯正署研習成績60%。各科採筆試、實地測
              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占矯正署研習成績40%,考核項目包括觀念、
              操守、性情、才能、生活。
          2.實習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20%。
           (1)實習課程:占實習成績60%,考核項目包括學習態度及工
              作績效。
           (2)品德操守:占實習成績40%,考核項目包括觀念、操守、
              性情、才能、生活。
    (四)其他規定:
          1.訓練期間所有專業訓練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學科考試,考
            試科目於考試前由矯正署署長核定公告。
          2.學科考試平均分數及格者,不及格科目得補考 1次,惟計算
            學科考試成績時,仍採計原始考試成績分數。
          3.受訓人員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60分部分以80%計
            算。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60分部分
            以90%計算。但因娩假、流產假及不可歸責於學員致罹法定
            傳染病經認定應強制隔離而可請公假缺考而補考者,不在此
            限。
          4.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學科成績定其名次;學科考試成績相
            同者,以品德操守成績定其名次,如成績仍相同者,並列同
            1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