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第16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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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科目:儀態訓練、50公尺游泳、3,000公尺跑步、1,500公尺長泳
、急救術及機動保安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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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階段警訓成績以60分以上為及格,滿分為 100分,其採計項目及配
分百分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各階段占60%。
(二)50公尺游泳:各階段占20%(配分成績如附表1)。
(三)3,000公尺跑步:各階段占20%(配分成績如附表2)。
(四)1,500公尺長泳:採門檻制,學員於結訓前各階段至少受測1次,
須於70分鐘內游畢,不及格者,由教育訓練機關依規定函請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海洋
總局)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
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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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儀態訓練於每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30%。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30%。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20%。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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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儀態訓練測驗進度:
(一)第一階段: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二)第二階段:行進間變換隊形變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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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員如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未能如期參加各項測驗時,須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方得申請改期測驗,但以 1次為限,並須於該學習階
段成績結算前完成測驗,改期測驗之成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未能
測驗者該項目以零分計算。但依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
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16點第1款第3目規定申請專
案延期測驗,且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傷、病人員於結訓前仍未痊癒,經中央警察大學指定之公立醫院
檢查,不宜受測,且前於受訓期間測驗達到測驗及格標準者,得報請
核准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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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每階段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教育訓練機關游泳池無法開放
達60天以上者,得簽報訓練機關許可後,該階段不辦理游泳測驗,游
泳測驗成績改以 3,000公尺跑步成績替代。游泳池無法開放前施測完
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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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六點第二項經核准免測人員,該項成績以60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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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階段警訓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海巡署海洋總局核轉保訓會廢
止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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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105 年(含)以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或跨考
與畢(結)業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含補訓及重新訓練)
者,教育訓練第1階段併同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隨班附讀,警訓成績考
核依「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
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訓成績考核規定」辦理;第 2階段警訓成績
考核依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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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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