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
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包含學科、體技、警訓、操行、實習成績,
上述成績及訓練總成績均採百分法計算,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
1.訓練期間成績考核,由海巡署委請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訂
定警察特考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
定、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教育訓練警訓成績考核規
定、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陳報海巡署(海洋總局)
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2.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實務訓練。
3.因天然災害不可抗力且不可歸責於受訓人員,或於實習期間
協助執行公務致因公傷病,而無法參加教育訓練所訂體技測
驗時,學員得於事由發生後 2個月內申請專案延期測驗,由
海巡署委請辦理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函報海巡署(海洋總
局)轉保訓會核准,同一事由以申請 1次為限。經核准專案
延期測驗者,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第一階段
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之科目成績暫以60分採計,並據以繼
續參加第二階段教育訓練。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者應於第
二階段教育訓練結束前完成測驗,通過測驗者,以60分核
計第一階段成績;逾期未完成測驗者,該測驗成績以 0分
計算。
(2)第二階段
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之科目成績暫以60分採計,並據以計
算教育訓練總成績分配實務訓練。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者
應於實務訓練結束前完成測驗,通過測驗者,以60分核計
第二階段成績,並由教育訓練機關發給教育訓練合格結業
證書;逾期未完成測驗者,該測驗成績以0分計算。
(二)實務訓練期間:成績計算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考核
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表7):
1.本質特性:占45%。
(1)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占20%。
(2)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
等,占15%。
(3)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
人等,占10%。
2.服務成績:占55%。
(1)學習態度: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30
%。
(2)工作績效: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25%。
(三)受訓人員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層轉
海巡署(海洋總局)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40條之 1至第
44條第 1項第13款規定辦理。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經評
定不及格者,由海巡署(海洋總局)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
第39條至第42條之1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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