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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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 畫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現行法規)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
          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包含學科、體技、警訓、操行、實習成績,
          上述成績及訓練總成績均採百分法計算,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
          1.訓練期間成績考核,由海巡署委請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訂
            定警察特考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
            定、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教育訓練警訓成績考核規
            定、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陳報海巡署(海洋總局)
            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2.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實務訓練。
          3.因天然災害不可抗力且不可歸責於受訓人員,或於實習期間
            協助執行公務致因公傷病,而無法參加教育訓練所訂體技測
            驗時,學員得於事由發生後 2個月內申請專案延期測驗,由
            海巡署委請辦理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函報海巡署(海洋總
            局)轉保訓會核准,同一事由以申請 1次為限。經核准專案
            延期測驗者,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第一階段
              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之科目成績暫以60分採計,並據以繼
              續參加第二階段教育訓練。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者應於第
              二階段教育訓練結束前完成測驗,通過測驗者,以60分核
              計第一階段成績;逾期未完成測驗者,該測驗成績以 0分
              計算。
           (2)第二階段
              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之科目成績暫以60分採計,並據以計
              算教育訓練總成績分配實務訓練。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者
              應於實務訓練結束前完成測驗,通過測驗者,以60分核計
              第二階段成績,並由教育訓練機關發給教育訓練合格結業
              證書;逾期未完成測驗者,該測驗成績以0分計算。
    (二)實務訓練期間:成績計算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考核
          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表7):
          1.本質特性:占45%。
           (1)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占20%。
           (2)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
              等,占15%。
           (3)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
              人等,占10%。
          2.服務成績:占55%。
           (1)學習態度: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30
              %。
           (2)工作績效: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25%。
    (三)受訓人員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層轉
          海巡署(海洋總局)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40條之 1至第
          44條第 1項第13款規定辦理。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經評
          定不及格者,由海巡署(海洋總局)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
          第39條至第42條之1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