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及職能治療師法第五十八
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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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職能治療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
下列類科:
一、職能治療師。
二、職能治療生。
前項職能治療師類科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職能治療
生類科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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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五年內辦理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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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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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職能治療師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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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於職能治療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職能治療業
務滿三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領有證明文件者,得應職能治療師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於職能治療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職能治療業
務滿三年,並具高中、高職畢業資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合格領
有證明文件者,得應職能治療生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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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職能治療師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論文與閱讀測驗)。
(二)中華民國憲法。
二、專業科目:
(三)職能治療學概論。
(四)職能治療管理學。
(五)職能治療技術學。
(六)生理疾病職能治療學。
(七)心理疾病職能治療學。
(八)小兒職能治療學。
本考試職能治療生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論文與閱讀測驗)。
(二)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二、專業科目:
(三)職能治療學概要。
(四)生理疾病職能治療學概要。
(五)心理疾病職能治療學概要。
(六)小兒職能治療學概要。
前二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採測
驗式試題,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
申論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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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
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前項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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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各類科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
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
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
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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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十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
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核發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體格檢查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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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
衛生署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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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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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
請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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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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