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職能治療業務滿三年,並具專科以上 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職能治療師特種 考試。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職能治療業務滿三年,其具高中、高 職畢業資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職能治療生特種考 試。 前二項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三次為限。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特種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 之。 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