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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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
舉行一次。但得視需要增辦。
〔立法理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原每年舉辦一次,為配合我
國社工人力需求,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考試。但得視考試類科
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之。」於九十九年先增辦一次考試,並自一百零一年
起賡續配合每年增辦一次考試。為符社會工作師考試辦理現況,參據上開
考試法規定,增訂增辦考試之規定,俾期實務與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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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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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社會工作師法所定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之情事,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
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或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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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
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並修畢下列五領域十五學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總計達四十五學分以上課程,領有畢業證書與
修課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
一、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二學科:
(一)社會工作概論。
(二)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三學科:
(一)社會個案工作。
(二)社會團體工作。
(三)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四學科:
(一)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二)社會學。
(三)心理學。
(四)社會心理學。
四、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四學科:
(一)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二)社會福利行政。
(三)方案設計與評估。
(四)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
五、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二學科:
(一)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
(二)社會統計。
前項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其開設之必
修課程符合前項所列學科要求,經考選部審核公告者,其畢業生應本考試
時,免繳交修課證明文件。
第一項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認定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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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應考資格,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
免試:
一、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五年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
件。
二、外國社會工作師證書及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有中央主管
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三、曾任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
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前條第一項所列學科至少二科
,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
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任教年資,依教育部發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證書所載年資起算年月計算之。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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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社會工作。
二、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三、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四、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五、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立法理由〕 考選部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二條所列各款社會工作師執行之業務並考量
是項考試屬執業入門級考試,基於降低應考人考試負擔,聚焦專業核心職
能,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邀集職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原住民
族委員會、教育部、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
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台灣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學會、臺灣社會工作專業
人員協會等相關職業團體及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國立臺北大學社
會工作學系、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學程、東海大學社會工
作學系、輔仁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中國文化大學
社會福利學系、樹德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玄奘大學社會工作學系、亞洲
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美和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健康照
護社會工作系等社會工作校系會商,經廣泛深入討論後達成共識,刪除列
考普通科目「國文(作文)」及專業科目「社會工作管理」二科目,並作
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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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六條之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經核准者,其應試科目如下:
一、社會工作。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三、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立法理由〕 配合第七條刪除列考「社會工作管理」科目,修正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者之
應試科目規定,並酌作款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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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立法理由〕 配合第七條刪除列考「國文(作文)」科目,刪除國文試題題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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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應設社會工作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應考人部分科目免試申請案
及本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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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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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依第六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部分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
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部分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部分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但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未
能於本考試當次報名二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該次考試不予
部分科目免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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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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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
算。
〔立法理由〕 配合第七條刪除列考普通科目「國文(作文)」科目,修正總成績計算之
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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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項所定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並
得依第六條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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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
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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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六日修正之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四條條
文及第五條附表,自一百十四年十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一百十四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
定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七月二十七日舉行,為使該項考試均
依現行規定辦理,本次修正條文及第五條附表,定於一百十四年十月
一日施行,即自一百十五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
工作師考試開始適用,爰增訂第二項施行日期,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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