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之考試及
  格者,初任交通事業人員,其薪級起敘規定如左:
  一、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各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均自各該資位最低
      薪級起敘。但高員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級四四五薪
      點起敘;高員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0薪點
      起敘。
  二、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
      十級四四五薪點起敘。
  三、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
      十七級三五0薪點起敘。
  四、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
      十級三二0薪點起敘。
  五、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自員級第三十八級二四0
      薪點起敘。
  六、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自佐級第四十二級二00
      薪點起敘。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考試及
  格者,初任交通事業人員,其薪級起敘規定如左:
  一、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各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均自各該資位最低
      薪級起敘。但高員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0
      薪點起敘;高員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0薪點
      起敘。
  二、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十五級五二0薪點起敘。
  三、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0薪點起敘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0薪點起敘
      。
  四、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0
      薪點起敘。
  五、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自員級第三十八級二四0
      薪點起敘。
  六、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自佐級第四十二級二00薪點起敘。
  具較高資位任用資格人員,初任較低資位職務者,敘各該資位與前二項
  同數額薪點之薪級;如該同數額薪點之薪級高於所任資位最高薪級者,
  敘所任資位最高薪級。
  經敘定資位人員,調任同一資位或不同資位之職務者,其薪級之核敘,
  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交通事業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資位等級相當、性質相近,
  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按年核計加級至
  該資位最高薪級為止。
  交通事業人員各薪級薪點之薪額,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茲因現行交通事業人員之薪給並無統一立法,且由本條例第五條及
      第十一條內容觀之,該條例規範內容除任用外,尚涉及薪級、薪點
      事項,此與公務人員之任用與俸給分別立法規範有所不同,又因值
      此交通事業積極推動民營化之際,交通事業人員之薪給,似無單獨
      立法之必要與實益,經考量敘級及提敘與交通事業人員權益息息相
      關,爰增列本條文,將現行交通事業人員敘級及提敘薪級之規定,
      提升於本條例規範,以符法律保留原則。
  三、現行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待遇標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部分
      由行政院訂定,爰參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四條規定,於本條第六
      項就交通事業人員各薪級薪點之薪額,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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