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取得規定如左:
一、高員級以下,須經考試及格。
二、副長級以上,須經升資甄審合格。
前項第一款人員經敘定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最近三年年終考成
二年列甲等(八十分)、一年列乙等(七十分)以上,並經晉升高員級
、員級、佐級訓練合格,且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取得晉升高員級、員級
、佐級資位任用資格,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一、經交通事業人員員級、佐級、士級考試或相當員級、佐級、士級考
試及格,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三年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十年者,或專
科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八年者,或大學以上
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六年者。
依前項規定以考成升任高員級、員級、佐級人員,除具有交通事業各該
資位或相當各該資位考試及格之資格者外,升任高員級人員不得擔任跨
列副長級或單列高員級以上之職務,最高並僅得核敘至高員級第十四級
五三五薪點;升任員級人員最高僅得核敘至員級第十八級四七五薪點;
升任佐級人員最高僅得核敘至佐級第二十七級三五0薪點。
第一項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第一項升資甄審辦法及第二項員級人
員晉升高員級資位職務之訓練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二項佐級及士級人員晉升員級及佐級資位職務,其訓練辦法,由行政
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使交通事業人員之晉升資位,除經由一般考試外,亦可與一般行
政機關公務人員相同,經由年資、考績等方式取得升等任用資格,
爰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精神,於本條修正增列相關規定。
二、又第三項有關佐級及士級以考成訓練晉升員級及佐級者,僅就最高
核敘薪級加以規定,並未就擔任職務酌予限制,與員級以考成訓練
晉升高員級者有所不同,係參照現行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
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職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
三、另本條例修正公布後,現行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
佐級資位職務辦法將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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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得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交通行政人員取得本條例
所定各級資位者,亦得轉任交通事業機構相當職務;其轉任資格、年資
提敘等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後,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職
務時,應依各該任用及俸給法規,重新審查其資格俸級。
〔立法理由〕 一、本條並未明定由何機關訂定轉任辦法,為期明確,爰於本條第一項
增列「其轉任資格、年資提敘等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會同交通部
定之。」
二、基於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其資格條件較轉任一般
行政機關職務較為寬鬆,為維持整體文官制度之平衡所為之必要限
制。惟銓敘部於辦理相關審查案件時,當事人時有質疑,並向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復審案,該會並質疑上開限制未有法
律明確之授權,為期明確,爰依銓敘部建議將上開規定提昇至法律
位階,增訂為本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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