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交通事業經核定升資人員,除當年一月一日未占擬升任資位之職務職缺
  者,仍依實際到職日改敘外,餘均自報請升資甄審當年一月一日起,按
  原敘薪級改敘晉升資位之薪級。
  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經資位甄審合格取得資位者,自
  到職之日起,改敘擬任職務資位之最低薪級,曾任與該資位等級相當之
  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分別適用或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
  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規定提敘薪級。
  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已轉任為交通事業人員,於轉任
  之當年度以交通事業人員辦理升資甄審合格者,經升資甄審核定登記後
  ,自改派之日起,按原敘薪級改敘晉升資位之薪級。但其另符合交通行
  政機關人員或一般行政機關人員參加升資甄審資格條件者,得自轉任之
  日起,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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