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考試院(九四)考臺組貳一字第09400044481號、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 94院授人力字第0940015547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8 條條文及附表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任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1年2月1日考試院考臺秘一字第0161號、行政院臺人字第0503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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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1年8月31日考試院考臺秘議字第3170號、行政院臺人政壹字第2 1119號函會銜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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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5年3月14日考試院考臺秘議字第0771號、行政院臺人政肆字第0 5663號函會銜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6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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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4年1月13日考試院(八四)考臺組貳一字第00160號、行政院臺83 人政力字第 48646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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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4年8月30日考試院(八四)考臺組貳一字第06963號、行政院臺84 人政力字第3188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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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86年8月8日考試院八六考臺組貳一字第05373號、行政院臺86人 政力字第2687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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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考試院(九四)考臺組貳一字第09400044481號、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 94院授人力字第0940015547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8 條條文及附表

法規異動

修正

  應副業務長、副技術長資位之甄審,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交通事業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資位人員,任該資位或相當資位
      職務滿五年,或滿三年並具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資格,其考試類
      科與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當,現敘薪級已達副長級資位最低薪級以
      上,最近三年考成(績)二年列八十分(甲等)、一年列七十分(
      乙等)以上,操行優良者。
  二、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
      及格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關系所畢業,並符合公務人員
      升官等考試法第三條第一款應簡任升官等考試資格或已具簡任官等
      任用資格,且最近三年考績(成)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操行優良者。
  三、一般行政機關人員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
      及格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關系所畢業,並符合公務人員
      升官等考試法第三條第一款應簡任升官等考試資格或已具簡任官等
      任用資格,且最近五年考績(成)均列甲等,操行優良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依法令限制其任用資
  格或不得轉調者,不得應副業務長、副技術長資位之甄審。

  交通事業經核定升資人員,除當年一月一日未占擬升任資位之職務職缺
  者,仍依實際到職日改敘外,餘均自報請升資甄審當年一月一日起,按
  原敘薪級改敘晉升資位之薪級。
  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經資位甄審合格取得資位者,自
  到職之日起,改敘擬任職務資位之最低薪級,曾任與該資位等級相當之
  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分別適用或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
  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規定提敘薪級。
  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已轉任為交通事業人員,於轉任
  之當年度以交通事業人員辦理升資甄審合格者,經升資甄審核定登記後
  ,自改派之日起,按原敘薪級改敘晉升資位之薪級。但其另符合交通行
  政機關人員或一般行政機關人員參加升資甄審資格條件者,得自轉任之
  日起,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