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副業務長、副技術長資位之甄審,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交通事業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資位人員,任該資位或相當資位
職務滿五年,或滿三年並具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資格,其考試類
科與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當,現敘薪級已達副長級資位最低薪級以
上,最近三年考成(績)二年列八十分(甲等)、一年列七十分(
乙等)以上,操行優良者。
二、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
及格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關系所畢業,並符合公務人員
升官等考試法第三條第一款應簡任升官等考試資格或已具簡任官等
任用資格,且最近三年考績(成)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操行優良者。
三、一般行政機關人員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
及格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關系所畢業,並符合公務人員
升官等考試法第三條第一款應簡任升官等考試資格或已具簡任官等
任用資格,且最近五年考績(成)均列甲等,操行優良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依法令限制其任用資
格或不得轉調者,不得應副業務長、副技術長資位之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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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經核定升資人員,除當年一月一日未占擬升任資位之職務職缺
者,仍依實際到職日改敘外,餘均自報請升資甄審當年一月一日起,按
原敘薪級改敘晉升資位之薪級。
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經資位甄審合格取得資位者,自
到職之日起,改敘擬任職務資位之最低薪級,曾任與該資位等級相當之
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分別適用或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
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規定提敘薪級。
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已轉任為交通事業人員,於轉任
之當年度以交通事業人員辦理升資甄審合格者,經升資甄審核定登記後
,自改派之日起,按原敘薪級改敘晉升資位之薪級。但其另符合交通行
政機關人員或一般行政機關人員參加升資甄審資格條件者,得自轉任之
日起,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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