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銓敘部依照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務分
立制之規定,特將各交通事業機構從業人員原已敘定之等級換敘資位
。
|
二、交通事業人員已敘定等級其資位之換敘,依本準則之規定。
前項所稱已敘定等級,係指現職經依公務人員各種任用法規敘定簡薦
委任(派)職等及級俸,或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者。
|
三、各交通事業機構臨時編制及正式編制而未經敘定等級之從業人員,均
不予換敘資位。
|
四、交通事業人員已敘定等級換敘資位,以截至該交通事業機構實施交通
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時,尚仍在職者為限。
|
五、交通事業人員已敘定之職等換敘資位依左列之規定:
(一)簡任(派)換敘業務長、技術長、或副業務長、副技術長。
(二)薦任(派)換敘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
(三)委任(派)換敘業務員、技術員、或業務佐、技術佐。
(四)雇員換敘業務佐、技術佐或業務士、技術士。
前項業務類、技術類資位,應按其職務性質分別換敘之。
|
六、交通事業人員按原敘俸級或年功俸,依交通事業人員已敘定等級換敘
資位表,換敘各該資位同列之薪級。
|
七、凡各該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未列或已列而其資位高於或低
於組織規程所列職等之職務,應俟增訂或修正資位後再行換敘。
|
八、交通事業人員換敘資位,由該交通事業機構造具交通事業人員換敘資
位清冊,連同其履歷表,現職任用審查通知,及最近一年度考績(成
)令,層報主管機關,核轉銓敘機關核定之。
|
九、交通事業人員依本準則換敘資位者,由銓敘部發給資位證書,並酌收
工本費。
|
十、各交通事業機構正式編制而未經敘定等級,及原未納入銓敘範圍相當
士級之從業人員,經考試及格取得資位,應造具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考
試及格換敘薪級清冊換敘其薪級。
|
十一、交通事業人員已敘定等級換敘資位表,交通事業人員換敘資位清冊
,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考試及格換敘薪級清冊及履歷表格式如附件。
|
十二、本準則自核定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