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法官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之年資,其等級相當之對照,依所附法官與行
政機關公務人員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之。
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以外之公務年資,先按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
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三條規定附表,對照相當之公務人員職等,再依前項
規定認定其相當等級。
未列入前項對照表之人員,其職等相當之對照,由銓敘部會同相關主管機
關認定之。
經依前三項規定認定為等級相當及其較高之年資,均得採計。同一年資不
得重複採計。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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