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前條各款年資之採認,凡需辦理年終考績者,以年終考績為準。司法院、
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之特任或其他政務人員年資以任職期間為準。其他人
員配合其進用方式,均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畸零
月數均不予併計。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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