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考試院強化文官培訓功能規劃方案第二案「結合培訓任用考績陞遷有
效提升文官行政效能。」具體建議(三)「配合考績結果規劃客製化
訓練課程」推動事項1.「實施考列丙等人員輔導訓練」。
|
二、目的:
為有效運用公務人力資源,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對年度考績考列丙等
人員,各機關應對其考列丙等原因予以分析,並針對其所需加強部分
,規劃客製化之輔導訓練課程,施予適當之輔導訓練,以提升其績效
表現。
|
三、輔導訓練對象:
(一)當年度考績考列丙等人員。
(二)前款人員因延長病假、留職停薪、停職或其他原因,致當年度
無法實施輔導訓練者,應於銷假上班、回職復薪或復職後續行
實施。
〔立法理由〕 一、本點刪除第一款但書規定。
二、按銓敘部 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號令,各機關辦理所
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如遇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除係冒險
犯難因公傷病請公假所致者外,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
薪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爰刪除本點第 1款但書規
定。
|
四、辦理機關:
(一)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主
管機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並得視實際人
數情形,委由其他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二)第三點人員因調職致無法實施輔導訓練者,原職機關(構)學
校應將該員考績考列丙等之原因及相關資料函送新職機關(構
)學校,由新職機關(構)學校續行辦理。
|
五、輔導訓練計畫:
(一)各機關(構)學校應於年度考績核定後,就該年度考績考列丙
等人員須加強輔導訓練部分,於當年度 7月15日前報送主管機
關。
(二)各主管機關應訂定輔導訓練實施計畫(參考格式如附件 1),
或授權所屬機關(構)學校訂定,據以實施。
(三)各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機關(構)學校應於 7月30日前將輔導
訓練實施計畫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
會),行政院所屬機關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
事行政總處)查照。
(四)銓敘部應於每年 7月15日前將全國各機關(構)學校考績考列
丙等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及人事行政總處,俾利瞭解各主管機
關或經授權之機關(構)學校辦理成效。
|
六、輔導訓練方式:
各主管機關、經授權之機關(構)學校及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
校得視實務運作之需要,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派參加專業訓練:指派考績考列丙等人員參加訓練機關(構
)學校辦理之專業訓練,包括實體課程、線上學習課程或混成
學習課程。
(二)個別指導或輔導:由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機關(構)學校指派
適當人員協助解決考績考列丙等人員工作適應問題,並於其工
作執行過程中提供適當的指導協助。
(三)其他適當的輔導訓練方式。
|
七、輔導訓練成效紀錄:
各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機關(構)學校應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填具
「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丙等人員輔導訓練執行情形表」(如附件 2),
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函送保訓會及人事行政總處。
|
八、經費:
各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機關(構)學校辦理本項輔導訓練所需相關費
用,由各該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機關(構)學校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