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丙等人員輔導訓練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考試院強化文官培訓功能規劃方案第二案「結合培訓任用考績陞遷有
    效提升文官行政效能。」具體建議(三)「配合考績結果規劃客製化
    訓練課程」推動事項1.「實施考列丙等人員輔導訓練」。

二、目的:
    為有效運用公務人力資源,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對年度考績考列丙等
    人員,各機關應對其考列丙等原因予以分析,並針對其所需加強部分
    ,規劃客製化之輔導訓練課程,施予適當之輔導訓練,以提升其績效
    表現。

三、輔導訓練對象:
    (一)當年度考績考列丙等人員。
    (二)前款人員因延長病假、留職停薪、停職或其他原因,致當年度
          無法實施輔導訓練者,應於銷假上班、回職復薪或復職後續行
          實施。
〔立法理由〕
一、本點刪除第一款但書規定。
二、按銓敘部 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號令,各機關辦理所
    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如遇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除係冒險
    犯難因公傷病請公假所致者外,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
    薪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爰刪除本點第 1款但書規
    定。

四、辦理機關:
    (一)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主
          管機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並得視實際人
          數情形,委由其他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二)第三點人員因調職致無法實施輔導訓練者,原職機關(構)學
          校應將該員考績考列丙等之原因及相關資料函送新職機關(構
          )學校,由新職機關(構)學校續行辦理。

五、輔導訓練計畫:
    (一)各機關(構)學校應於年度考績核定後,就該年度考績考列丙
          等人員須加強輔導訓練部分,於當年度 7月15日前報送主管機
          關。
    (二)各主管機關應訂定輔導訓練實施計畫(參考格式如附件 1),
          或授權所屬機關(構)學校訂定,據以實施。
    (三)各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機關(構)學校應於 7月30日前將輔導
          訓練實施計畫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
          會),行政院所屬機關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
          事行政總處)查照。
    (四)銓敘部應於每年 7月15日前將全國各機關(構)學校考績考列
          丙等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及人事行政總處,俾利瞭解各主管機
          關或經授權之機關(構)學校辦理成效。

六、輔導訓練方式:
    各主管機關、經授權之機關(構)學校及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
    校得視實務運作之需要,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派參加專業訓練:指派考績考列丙等人員參加訓練機關(構
          )學校辦理之專業訓練,包括實體課程、線上學習課程或混成
          學習課程。
    (二)個別指導或輔導:由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機關(構)學校指派
          適當人員協助解決考績考列丙等人員工作適應問題,並於其工
          作執行過程中提供適當的指導協助。
    (三)其他適當的輔導訓練方式。

七、輔導訓練成效紀錄:
    各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機關(構)學校應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填具
    「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丙等人員輔導訓練執行情形表」(如附件 2),
    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函送保訓會及人事行政總處。

八、經費:
    各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機關(構)學校辦理本項輔導訓練所需相關費
    用,由各該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機關(構)學校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