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丙等人員輔導訓練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112160254號 函修正發布第3點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考績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輔導訓練對象:
    (一)當年度考績考列丙等人員。
    (二)前款人員因延長病假、留職停薪、停職或其他原因,致當年度
          無法實施輔導訓練者,應於銷假上班、回職復薪或復職後續行
          實施。
〔立法理由〕
一、本點刪除第一款但書規定。
二、按銓敘部 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號令,各機關辦理所
    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如遇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除係冒險
    犯難因公傷病請公假所致者外,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
    薪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爰刪除本點第 1款但書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