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輔導訓練對象: (一)當年度考績考列丙等人員。 (二)前款人員因延長病假、留職停薪、停職或其他原因,致當年度 無法實施輔導訓練者,應於銷假上班、回職復薪或復職後續行 實施。
一、本點刪除第一款但書規定。 二、按銓敘部 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號令,各機關辦理所 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如遇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除係冒險 犯難因公傷病請公假所致者外,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 薪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爰刪除本點第 1款但書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