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統籌各處、室及所屬機構(
以下簡稱各單位)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
究計畫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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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各單位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作為
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受委託
單位)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各單位與專家或學術機構之合作研究,具有委託性質者,準用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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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研究計畫依性質分類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單位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作
為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本類研究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國
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
(二)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單位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本
類研究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科技部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制為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爰修正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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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託研究計畫由各單位自行辦理,由總處綜合規劃處(以下簡稱綜規
處)統籌管理,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先期審議作業:
1.各單位編列次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填具先期審議表
(如附件一),送綜規處彙整後,請政務副人事長擔任召集
人,邀集總處相關單位主管審議確定研究計畫主題及預算數
額,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出席。
2.審查面向:
(1)計畫之需求性及急迫性。
(2)計畫目標之具體性。
(3)計畫預期效果之可行性。
(4)計畫之研究價值及對相關施政計畫之助益。
(5)計畫與行政院及總處願景契合度。
(6)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
(7)是否重複研究。
(二)各單位每年度編列概算時,應將委託研究計畫案經費,明列於
年度概算。各項委託研究計畫所定經費,應以各該計畫所需經
費總額覈實編列,不得分列計畫,個別計算。
(三)選定研究主題及人員:
1.各單位選定委託研究主題,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
要為原則,並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英文簡稱為 GRB,網
址: https://www.grb.gov.tw/),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
、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選定委託對象時,除應審酌主持人
主持研究能力外,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
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
2.前目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
上。
(四)經審議通過之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除有政府資訊
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由綜規處彙整並核定後刊登於總
處網頁,增修異動時,應即更新。
(五)招標簽約作業:
1.各項委託研究計畫除情形特殊報奉人事長核准外,應於年度
開始四個月內完成招標及簽約手續。
2.招標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視其採購金額及需求條件擇定
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
3.決標後,各單位應儘速會同秘書單位辦理簽約手續。契約書
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定之採購契約要項辦理,該要
項敘明應於契約內訂明者,應予納入(契約書範本如附件二
)。
(六)受委託單位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簽約後三日內自行上網登錄政府
研究資訊系統,如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得於資料項中勾選後
不對外提供查詢服務;各單位應於受委託單位上傳資料七日內
上網確認資料之正確性(期中、期末報告亦同)。
(七)各單位應審查期中、期末報告並陳核。
(八)各單位應依契約進度辦理撥款。
(九)各單位對研究報告結論或建議事項,應進行可行性評估後專案
簽報人事長並簽會綜規處(結論或建議事項可行性分析表如附
件三);經人事長批示採行者,分送有關機關辦理或納入施政
計畫推動,其執行情形並予追蹤管制。
(十)研究報告全文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登
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刊登於總處網頁;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
四個月內應將該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
存,並另送一份予綜規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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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究主持人提送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主旨:包括主題、緣起與預期目標。
(二)研究主題背景及有關研究之探討。
(三)研究方法及步驟。
(四)研究人員及分工配置、研究人員學、經歷、主持人及協(共)
同主持人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情形。
(五)研究經費之配置。(依第九點規定辦理)
(六)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附列甘特條型圖)。
(七)研究預期成果。
(八)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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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究主持人應依研究計畫進度,提送期中報告;研究計畫期程在六個
月以下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期中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方法與進度說明。
(二)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三)初步研究發現。
(四)參考資料(如:重要法規、會議紀錄、出國訪問報告、參考書
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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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研究期程屆滿時,研究主持人應提送期末報告;期末報告內容、撰寫
方式及印製格式,依總處委託研究計畫期末報告印製格式辦理(如附
件四);期末報告修正本及印製底稿送總處時,研究主持人需將研究
報告電子檔(格式如附件五)一併送交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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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於研究主持人所提研究計畫書及期中報告、期末報告之審查,各單
位除應請主任秘書以上人員主持並邀集各該業務核稿參事(所屬機構
請簡任以上人員)及相關簡任人員審查外,必要時得送相關學者專家
二人以上審查或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代表開會審查,並酌支出席
費,受委託單位人員應列席說明。相關審查紀錄應存檔備查,並送受
委託研究主持人參考修訂原計畫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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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託研究計畫經費項目、編列基準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
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經費應依下列方式請領:
(一)各單位對研究款項之支付,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
(二)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團體者,每期研究經費由受委託者
以領據辦理請款。研究人員個人收據所得,由各受委託者辦理
代扣繳所得稅事宜。
(三)委託學者專家個人者,每期研究經費應由研究主持人檢具收據
支領。研究人員個人收據所得由總處辦理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
所得稅事宜。
(四)研究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問卷調查費及資料整理統計
費。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業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修正名稱為「政府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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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事項:
(一)研究主持人應具備助理教授(或博士學位)以上資格,並對研
究專題具有專門知識與經驗。
(二)研究計畫以國內訪談及蒐集資料為原則,如確有需要編列外國
訪問及蒐集資料項目者,應擬具出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六)
,併研究計畫書送總處審查,經同意後辦理;返國後應研提出
國報告,並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總處存檔備查。
(三)委託研究計畫辦理問卷調查,研究主持人若未能於提送研究計
畫書時附提調查計畫書,則應於進行調查二個月前,將問卷初
稿及抽樣方式等資料,送總處審查,經同意後,始得進行調查
工作。
(四)受委託研究人員應依研究計畫所列研究內容、程序及時程進行
研究,未經總處同意,不得變更;其研究人員之更換,應由研
究主持人事先書面洽得總處同意。
(五)各委託研究計畫所提研究報告著作財產權及其相關資料,悉歸
總處所有。但研究報告或相關資料(含經驗性研究資料)之部
分引用,應註明出處;全部引用,應經總處事先書面同意,研
究人員始得對外發表。
(六)各單位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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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及相
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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