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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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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職務,應於每一機關任務完畢後,隨即製作翔實報告, 陳報該管審計機關核辦,除特殊案件經呈奉核准者外,其報告不得超過二 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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