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職務,應於每一機關任務完畢後,隨即製作翔實報告,
陳報該管審計機關核辦,除特殊案件經呈奉核准者外,其報告不得超過二
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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