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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依本法規定發出之通知,應取得送達日期之回證或以掛號郵件送 達。同一案件,受通知之機關有二個以上時,應分別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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