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審計機關移送法辦之案件,或有關財務訴訟案件之曾
經審計程序者,司法機關為明瞭案情或蒐集證據,得向審計機關查詢或調
閱有關案卷,其經辦案件之審計人員,不受傳訊,但有涉及私人行為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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