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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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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本法第二十 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及第七十七條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 均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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