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審計機關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本法第二十
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及第七十七條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
均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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