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公務機關所應附送之績效報告,或成本分析報告,係
指該機關對於各項計畫實施完成進度,預算配合執行經過,及其工作所具
成果之績效,或在預算內所列已具衡量單位工作計畫之成本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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