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人員依審計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執行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 文件時,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辦理,在執行提取時應依該細 則第十條之規定實施。 前項提取之簿籍憑證文件,應由該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