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繼續經營之評估)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16日

所有條文

壹、前言
第一條
  財務報表編製通常係基於繼續經營之假設,查核人員評估繼續經營假設
  是否合理時,應依本公報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查核人員於規劃、執行查核程序,以及評估查核結果時,應隨時對受查
  者依繼續經營假設編製財務報表之合理性,保持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貳、繼續經營之假設
第三條
  受查者編製財務報表所依據之繼續經營假設,在某些情況下,可能無法
  成立,例如:
  1.財務方面:
  (1)負債總額大於資產總額。
  (2)即將到期之借款,預期可能無法清償或展期。
  (3)過分依賴短期借款作長期運用。
  (4)無法償還到期債務。
  (5)無法履行借款契約中之條件或承諾。
  (6)重要財務比率惡化。
  (7)巨額之營業虧損。
  (8)與供應商之交易條件,由信用交易改為現金交易。
  (9)開發必要之新產品或其他必要投資所需之資金無法
     獲得。
  2.營運方面:
  (1)對營運有重大影響之人員離職而未予遞補。
  (2)喪失主要市場、特許權或主要供應商。
  (3)人力短缺或重要原料缺貨。
  (4)工廠停工。
  3.其他方面:
  (1)嚴重違反有關法令之規定。
  (2)未決訴訟案件之不利判決非受查者所能負擔。
  (3)法令或政府政策變動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4)未投保之重大資產發生損毀或滅失。
第四條
  前條所列各項情況,可能因受查者採行因應措施而減輕  其影響程度,
例如:
  1.處分資產。
  2.資產售後租回或抵押借款。
  3.重新安排債務之償還期限。
  4.取得新融資來源。
  5.關閉虧損部門。
  6.延緩營運上之開支,如研究發展支出及固定資產維修    支出等。
  7.現金增資。
參、查核程序
第五條
  查核人員對財務報表所依據之繼續經營假設產生疑慮時  ,通常採行下
列查核程序予以澄清:
  1.分析受查者所提供未來之現金流量、獲利情形及其他    相關資料,
並與管理階層討論。
  2.檢討影響受查者繼續經營能力之期後事項。
  3.分析最近之期中財務報表。
  4.查閱借款及其他債務合約。
  5.查閱股東會、董事會及其他重要會議議事錄中有關財    務困難之議
案內容。
  6.評估關係人或第三者對受查者所作財務支援安排之有效性及可行性。
  7.評估受查者履行客戶訂單之財務能力。
  8.查明有無可能影響繼續經營能力之重大法律事項。
  9.取得管理階層有關未來因應措施之書面聲明。
第六條
  查核人員應與管理階層討論其所提未來因應措施,並研  判其可行性。
肆、查核報告
第七條
  會計師對繼續經營假設之合理性加以評估後,若能消除  其疑慮時,可
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會計師對受查者所採取之未來因應措施如認屬可行,但有必要於財務報
  表中揭露其內容未揭露時,會計師應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
  告。
第八條
  會計師若無法消除其對受查者繼續經營假設之疑慮時,  應考慮受查者
財務報表是否敘明下列事項:
  1.對資產負債表日後一年內繼續經營能力有重大影響之情況。
  2.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可能無法如正常情況進行資產之變現及
    負債之清償。
  3.財務報表並未因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而依清算價值評價及分
    類。
  受查者財務報表若已作適當揭露,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三號
  「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之規定,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例示如附錄一)受查者財務報表若未作適當揭露,會計師應視影響重大
  程度出具保留意見(例示如附錄二)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
第九條
  (刪除)
第十條
  會計師若確定受查者財務報表編製所依據之繼續經營假設與實際情況不
  符,如影響極為重大時,應出具否定意見(例示如附錄三)之查核報告
  。
  會計師若確定受查者繼續經營假設與實際情況不符,受查者財務報表已
  依清算價值評價及分類時,為強調此一事實,應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
  之查核報告。
伍、附則
第十一條
  本公報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五日發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
  十六日修訂,並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起實施。
附錄一
上年度表示無保留意見;本年度因經營虧損且負債大於資產,致對繼續經
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而表示修正式無保留意見
                會計師查核報告
甲公司公鹽:
    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及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
表及財務狀況變動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
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
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
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
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
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
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
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
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經營成果與現
金流量。
    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度發生虧損新臺幣×××元,同年底其流動負債
超過流動資產達新臺幣×××元,負債總額亦已超過資產總額達新臺幣×
××元,管理階層雖於財務報表附註×說明所欲採行之對策,惟繼續經營
能力仍存有重大疑慮。第一段所述民國八十九年度財務報表係依據繼續經
營假設編製,並未因繼續經營假設之重大疑慮而有所調整。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
附錄二
上年度表示無保留意見;本年度因違反銀行貸款合約之條款,並有延滯還
款情形,致對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且未於財務報表作適當揭露,
而表示保留意見
                會計師查核報告
甲公司公鹽:
    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八十八
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財務狀況變動
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
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
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
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
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
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
依據。
    甲公司與某銀行間之貸款訂有若干限制條款,惟民國八十九年度曾多
次違反該等條款,並有延滯還款情形,銀行要求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立即清償全部債務,包括貸款餘額計新臺幣×××元及其應計利息新臺幣
×××元。公司管理階層雖已向銀行方面提出展期請求,惟截至查核報告
日止尚未獲定論。該項事實可能影響公司之繼續經營,但未於財務報表中
揭露。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事項未於民國八十九年度財務報表揭
露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
製,足以允當表達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八十八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
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
附錄三
上年度表示無保留意見;本年度因嚴重虧損且負債大於資產,股東會決議
解散並進行清算,繼續經營假設不適當,而表示否定意見
                會計師查核報告
甲公司公鹽:
    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及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
表及財務狀況變動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
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
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
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
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
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
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
依據。
    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顯示甲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度發生嚴重虧損達新
臺幣×××元,且負債總額超過產總額達新臺幣×××元,因此甲公司於
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進行清算,但未改按清
算價值對資產及負債重新評價、分類,並據以編製民國八十九年度財務報
表。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民國八十八年度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
方面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制,足以允當表達甲公司民國八十八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但由於上段所述事項影響極為重大,故第一段所述
民國八十九年度財務報表無法允當表達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經營成果與
現金流量。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