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工作,除法令另有規定者 外,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計準則委員會所釐訂 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辦理之。 前項查核簽證所出具之查核報告,應載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地址 、電話號碼、本會核准文號、簽證會計師姓名、簽章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