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事業及研究機構辦理電腦設備購置或租用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8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以購置方式辦理者:
  (一)新裝電腦主機者:應依業務需要提出需求規格及評審標準並先行
        公告,公開招請合格廠商研提建議書,並依照「機關營繕工程及
        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以下簡稱稽察條例)之規定
        辦理。
  (二)換裝、加裝主機或週邊設備者:各機關因業務成長,原有設備已
        不足支應,需要更換、加裝電腦主機或週邊設備時,應考慮硬體
        、軟體之相容性及互通性,同時應注意避免重新投資開發應用系
        統,以致浪費人力、財力。唯有關購置手續仍依照「稽察條例」
        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以租用方式辦理者:
  (一)各機關設置電腦應先作效益評估,其以購置為宜者儘量避免以租
        用方式辦理。
  (二)所謂租用分為資本性租賃(如先付租金最後按殘值購買)與營業
        性租賃兩類,前者視同購置應照「稽察條例」之規定辦理。
  (三)營業性租賃應由各機關自行比照「稽察條例」之原則辦理。

三、各機關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購、租電腦設備時,應依業務需要研提需
    求規格(非獨家規格),公開招請廠商提出建議書,對建議書內容之
    評審,須同時就其價格,硬體及軟體設備功能,技術服務及支援能力
    ,以及廠商信譽等影響業務運作之因素,訂定評審標準,並依下列程
    序及原則評審決標:
  (一)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先就其必要之需求功能及條件進行評審(如硬
        體功能之分析,軟體功能之配合及價格標準等),以選出合格廠
        商。
  (二)各機關依其必要之需求功能條件配合其他條件(另頁)就前項合
        格廠商,依公告標準加權計算總分決標。
    技術因素:
  (一)學習及使用容易度(EASE OF USE AND RELEARNING)
  (二)教育訓練(TRAINING)
  (三)系統管理(SYSTEM MANAGEMENT)
  (四)系統安全(SECURITY)
  (五)支援及維護(SUPPORT AND MAINTENANCE)
  (六)文件(DOCUMENT)
  (七)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
  (八)客戶滿意度(CUSTOMER SATISFACTTON)
  (九)軟硬體其他供應來源(THIRD PARTY SUPPLIERS)
  (十)較優異之軟硬體性能(TECHNICAL EXCELLENCE)
  (十一)系統架構(SYSTEM ARCHITECTURE)
  (十二)擴充性(EXPANSION)
  (十三)可靠性(RELIABI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