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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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印刷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秘書長之命綜理所務。
置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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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左列各課,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營運課:
掌理營運計畫、印刷品之承攬、估價、送校、收款等事項。
二、生產課:
掌理印刷品之設計、印刷、裝訂、交貨及生產作業、管理等工務營
運事項。
三、總務課:
掌理文書、研考、出納、印信典守、庶務、倉庫管理等有關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勞工與工廠安全衛生管理及防止職業災害之
規劃、督導與推行,並實施檢查作業環境測定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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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課長、主任、勞工安全管理員、勞工衛生管理員、業務員、技術
員、護士、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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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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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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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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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政 府 印 刷 所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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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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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所 長│薦任至│ 一│等表之十」未規定│
│ │簡 任│ │前暫以薦任第九職│
│ │ │ │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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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副 所 長│薦 任│ 一│等表之十」未規定│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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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長│薦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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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一)│由副所長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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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勞 工 安 全│委 任│ 一│等表之十」未規定│
│管 理 員│ │ │前暫以委任第四職│
│ │ │ │等至第五職等辦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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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衛 生│ │(一)│由護士兼任 │
│管 理 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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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務 員│委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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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術 員│委 任│ 四│內一人得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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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 士│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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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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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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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 任│ 一│ │
│計├────┼───┼──┼────────┤
│室│佐 理 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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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管理 員│委 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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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二十│ │
│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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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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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所務會議由所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所長。
二、副所長。
三、課長。
四、主任。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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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秘書處核
定;丙表由本所定之,報請秘書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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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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