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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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印刷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05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7日
  秘書處置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副主任、視察、專員、
  股長、科員、辦事員及書記。
  秘書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
  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秘書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秘書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秘書處設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印刷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