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處置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副主任、視察、專員、 股長、科員、辦事員及書記。 秘書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 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秘書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秘書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秘書處設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印刷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