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計畫案民間機構回饋臺北市政府場地資源使用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都市計畫案民間機構回饋所
    屬場地(以下簡稱回饋場地)使用管理事宜,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適用下列回饋場地:
  (一)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國光會議廳。
  (二)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復興館八樓城市空間。
  (三)台北101大樓信義大廳。
  (四)交通部國際會議廳。

三、各回饋場地提供使用範圍、每年回饋使用天數、使用時間及申請對象
    、方式、費用,詳如附表(回饋場地說明)。

四、本府各機關申請免費借用各回饋場地,以向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
    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中心)登記之使用時間為準,公管中心須於
    每年規定期限前完成使用時間登記調查,若本府登記使用天數未達回
    饋天數,公管中心得受理各機關臨時登記。
    前項使用時間登記原則,以本府府級重大活動為優先,如有爭議則由
    公管中心召開跨局處協調會協商之。

五、本府各機關使用各回饋場地,除依本須知辦理外,並應遵守各回饋場
    地管理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