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
  員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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