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利市民反映市政興革,申訴個人意
見,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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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民申訴中心設置於區公所內明顯處,其銜牌為「臺北市○○區市民
申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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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訴範圍如左:
(一)陳情案件。
(二)市政疑難問題。
(三)公共事務之協調。
(四)市政興革之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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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民申訴案件由區公所指派專人受理,必要時由區長或副區長(主任
秘書)親自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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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般申訴之受理係在上班時間,申訴方式為口頭(電話)或書面。
區長或民有約:
(一)區長與民有約每週排定半日,以星期三下午二:00-五:三0
為會見時間。
(二)區長與民有約時段除區公所各課室主管以上人員參加外,並邀請
各該轄區內警察分局、戶政事務所、清潔隊、養路分隊、路燈隊
等相關單位列席,其他區級單位由區長視實際情形邀請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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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訴案件處理方式及時限:
(一)區公所:
1.申訴案件應立即處理並作成紀錄,如當場無法解決者,應儘速
邀集各權責單位會商解決,或依權責及性質,送請本府或有關
機關處理。
2.重大案件應視其內容性質洽請本府各局處會處理或安排首長接
見,必要時得簽報市長裁示。
3.區公所應每月將受理案件處理情形列表,送本府民政局彙提市
政會議報告,並就未結之案件追蹤列管。
4.區公所應於市民申訴中心設置專用電話及受理案件登記簿。
(二)本府各局處會:
1.申訴案件應於區公所送達後即行辦理,並於七日內將辦理情形
答復申訴人及副知區公所。
2.重大案件應立即處理或安排首長接見,於接見後七日內將辦理
情形答復申訴人及副知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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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對申訴案件均應列管、追蹤考核,無故稽延處理者,應予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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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所屬各權責單位經區公所通知參加市民申訴案件處理會議時,如
無故未派員參加者,由區長函知本府民政局專案送請各權責機關或直
屬長官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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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銜牌規格及書表格式,由本府民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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