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法定競選活動期間本市之公共設
施,並推動乾淨選舉,特依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規
定,訂定本管理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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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提供「十五米以下道路路燈桿」、「區公所所轄之鄰里公園」及
「特定開放地點三處(如附)」等三大類地點,開放供候選人於法定
競選活動期間插設競選旗幟及懸掛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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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競選旗幟於法定競選活動期間在十五米以下道路路燈桿施作時,一律
採用燈桿旋旗方式施作,以不損壞燈桿鍍鋅表層,拆除後仍可維持燈
桿整潔為限,且旗桿最低點須距地面二.五公尺以上;區公所所轄之
鄰里公園四周以束帶或繩索等綑紮於週邊圍牆、欄杆上或以旗座固定
於地面。競選布條一律橫掛,並以束帶或繩索等綑紮於區公所所轄之
鄰里公園四周欄杆上,施作或懸掛方式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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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競選旗幟規格如下,旗桿高度須低於二.四公尺,旗面長度為一.五
公尺以下,旗面寬度為0.六公尺以下。競選布條規格如下,布面寬
一.八公尺以下,布面長0.七五公尺以下;競選旗幟設置方向與行
車方向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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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辦理政見發表會當日,得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辦理
,不適用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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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左右十公尺範圍內之人行道,得以旗座方式設置競
選旗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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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道路路口十公尺內、人行道、公車站牌前(包含候車亭)、交通標誌
號誌桿上、行道樹樹穴、花壇及路燈桿上有監視器者等禁止插設競選
旗幟或懸掛競選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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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競選布條嚴禁橫跨巷道或懸掛於兩棟建築物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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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競選廣告物設置人對競選廣告物負有安全維護及管理之責;如有危害
公共安全或侵害他人權益,應依法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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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各用地管理機關,於法定競選活動期間,應本於使用管理權限,
維護該管公共設施之清潔觀瞻,善盡管理之責。如非依本須知規定之
地點、施作方式及規格設置競選旗幟及布條者,由各用地管理機關逕
行依規定拆除。
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
競選旗幟及布條特定開放地點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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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別│設置地點 │得插設│長度(│ 行政區 │
│ │ │位 置│公尺)│(選舉區)│
├───┼─────┼───┼───┼─────┤
│松山區│三民公園(│沿公園│ 800 │新益里 │
│ │撫遠街261 │外圍 │ │ │
│ │巷旁) │ │ │ │
├───┼─────┼───┼───┼─────┤
│ │富民公園(│沿公園│ 530 │富錦里 │
│ │三民路130 │外圍 │ │ │
│ │巷旁) │ │ │ │
├───┼─────┼───┼───┼─────┤
│萬華區│青年公園(│沿公園│ 810 │計有凌霄、│
│ │水源路199 │外圍 │ │騰雲、日祥│
│ │號) │ │ │、忠貞、新│
│ │ │ │ │和、新忠六│
│ │ │ │ │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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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參見臺北市政府公報91年冬字10期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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