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廣告物得於法定競選活動期閒珠置於本市公共設施上;其設置之位 置,由市政府民政局邀集相關權責單位研商指定,並於法定選舉投票日 三個月前公布。 前項競選廣告物各候選人得設置之數量及設施安全規定,由市政府民政 局邀集相關權責單位訂定之。 第一項之競選廣告物以揣珠、張掛之旗幟或布條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