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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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1年09月06日
  競選廣告物得於法定競選活動期閒珠置於本市公共設施上;其設置之位
  置,由市政府民政局邀集相關權責單位研商指定,並於法定選舉投票日
  三個月前公布。
  前項競選廣告物各候選人得設置之數量及設施安全規定,由市政府民政
  局邀集相關權責單位訂定之。
  第一項之競選廣告物以揣珠、張掛之旗幟或布條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