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行政中心停車場洽公便民停車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06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並委任臺北市各區公所執行。

 臺北市各區行政中心停車場(以下簡稱各區停車場)洽公便民停車收費
 基準如附表。

 前條收費基準,應視停車場使用情形、民眾停車需求及市場行情等因素
 ,每三年調查檢討一次。

 各區停車場洽公便民停車規費,由各區公所收受後,依法定程序解繳市
 庫。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