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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松山機場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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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區公所回饋金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 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區公所就回饋金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應於當年度結束後十五日 內向民政局提報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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