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勤務費發放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下稱本府)為臺北市(下稱本市)里長、第一線及第二
    線機關全力配合執行各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工作發放勤務費所
    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市里長。
    (二)第一線機關:本府社會局中正及萬華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三)第二線機關:本府消防局及觀光傳播局。

三、勤務費發放標準(發放基準表如附件):
    (一)本市里長:每人依發放基準表發放固定金額。
    (二)第一線機關及第二線機關:依發放基準表發放固定金額,並依
          實際從事防疫工作人員之工作比例分配。

四、核撥程序:由本市區公所、本府社會局、消防局及觀光傳播局向本府
    申請撥發及核銷。

五、本要點發放勤務費為一次性發放,所需經費由本府自籌財源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