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須知依據臺北市公民會館設置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
定定之。
二、場地許可使用時段及收費計算方式:
(一)使用時段: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晚上六時至九
時。
(二)收費以時段計之(每一時段三小時,使用未滿一時段者,以一時
段計)。
(三)逢春節或特殊節日經本所張貼休館者,不對外開放使用。
(四)逾時使用者,以實際逾時使用時間與一時段之比例按收費基準表
規定收費之,使用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五)折扣優惠:同計畫案同一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三個月內實際使
用時段累計達十次以上者,全數以七折收費,達二十次以上者,
全數以六折收費,達三十次以上者,全數以五折收費。
三、申請許可使用應備文件:
(一)場地許可使用申請書(可逕由區公所網站下載)。
(二)活動計畫書(申請人自行訂定之)。
四、公民會館以辦理下列活動為主:
(一)區史及區政發展展示。
(二)地方文化、人文史蹟及產業特色展覽。
(三)區政論壇。
(四)區內節慶、民俗、文化及公益等活動。
(五)地方產業促銷活動,其行為經區公所同意者。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許可之活動其展覽期間,依本要點第十點規定最長以一個月為限
,如須繼續使用,應於期滿前七日重新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有下列行為者,管理機關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得禁止
或停止其使用,其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1.有營利行為之活動者,但涉及地方產業促銷活動之行為經管理
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違反本要點、本須知規定或不遵從管理機關之指示者。
3.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者。
(三)申請人應以書面報經管理機關同意,方得自行搭建臺架及電器設
備、釘鉤等額外設施;會館不得留宿,違者停止使用,其所繳納
之費用不予退還。
(四)申請人所申請時段經區公所許可後,如市政府或區公所有重要、
特殊公務需使用活動場地時,得於使用五日前通知申請人廢止其
使用,申請人已繳交之費用應無息退還,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
損害賠償;申請人如因故無法依申請時段使用者,應於使用一日
前以書面或口頭向區公所取消申請,並於使用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書面退費申請,如逾期申請時,則不予退還。
(五)保證金部分:
1.申請人使用後,經管理機關認定設備無遭損壞或場地已清潔完
畢恢復原狀者,保證金應全數退還。
2.如有損壞公物或場地未清潔或未恢復原狀,須由區公所代處理
清運及修復者,即於保證金中照價扣除損壞賠償及代處理之清
運費用;不足損壞賠償及代處理清運費用之差額者,應照價賠
償;核定免繳保證金者仍應照價賠償損壞足額及代處理清運之
費用。
六、公民會館許可使用場地收費,依收費基準表(如附表)收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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