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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非政府組織會館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民政局。如有損壞,應 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者,民政局得逕行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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