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非政府組織會館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活動結束後,經民政局派員檢查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確認無損壞及其
 他違規情事後,或業已扣除相當於損害金額之保證金後,無息退還保證
 金之餘額。
 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所生之各項費用及損害賠償等,民政局得先自保證金
 中扣除,餘額再發還申請人,不足時並得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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