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結束後,經民政局派員檢查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確認無損壞及其 他違規情事後,或業已扣除相當於損害金額之保證金後,無息退還保證 金之餘額。 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所生之各項費用及損害賠償等,民政局得先自保證金 中扣除,餘額再發還申請人,不足時並得追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