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非政府組織會館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民政局得於許可處分中載明下列附款:「申請人於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民政局得廢止原許可使用處分,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
  退還,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
  。二、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三、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
  公物之行為。四、未遵期繳納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五、假借活
  動對外營業或未經許可對外募款。六、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
  之行為。七、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有危害之虞。八、辦
  理飲宴、宗教祭祀或喪葬活動。九、其他致民政局損害之行為。十、其
  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遵從民政局指示之行為。十一、其他違反法令或
  公序良俗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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