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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非政府組織會館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會館之使用用途,以提供公益法人或團體及行政機關舉辦下列活動為 限: 一、學術性或公益性活動、論壇或集會。 二、地方文化、人文史蹟及產業特色展。 三、節慶、民俗、文化及公益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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